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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425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我市是国家首个生态经济示范区,市委、市政府把“生态立市”作为全市五大发展战略之首。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池州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发挥职能作用  推进“生态检察”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严打击、强监督、重修复、聚合力,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为我市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现代化“三优”池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立足检察职能,保障和服务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综合运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手段,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守护青山绿水。

(一)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2015年至20183月(下同),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215人,提起公诉230288人。2016年,闻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野山羊)和国家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胸竹鸡、野猪、小麂等,经贵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8月,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经营山场公益林采伐了近4亩,采伐阔叶林166株,立木蓄积18立方米,经青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杜某被作出有罪判决。

(二)着力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项立案监督。积极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3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4人,有关做法在全省检察会议上作专题交流发言。20173月,高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位于平天湖风景区邱家冲山场竹园里的杉木、松杂树予以砍伐,贵池区检察干警发现后立即报告并启动监督立案,高某后被作出有罪判决。20156月,央视曝光香隅化工园污染事件后,市、县两级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立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全程跟进。后成功监督环保部门移送案件28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监督下,当年10月,园区环境综合整治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同时流转土地10200亩,建成防护林带6780亩。次年1月,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对我市检察机关监督情况进行了正面跟踪报道,社会反响较好,并得到省院薛江武检察长的批示肯定。云南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池视察检察工作时,也对我市检察机关及时监督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今年3月,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问题被曝光后,市检察院和贵池区检察院立即派员至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情况,密切跟踪监督,目前已监督移送案件33人。

(三)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元化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对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督促有关组织提起或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6份。池州某矿业公司在未取得矿区范围内山场林地使用权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实施开采石子、堆放渣土等活动达两年,致使40亩公益林、17亩用材林被毁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经初步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需修复资金200余万元。贵池区检察院于201711月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自去年7月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后,我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提起3件涉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四)依法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积极查办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案件。2015年至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112人。201510月,池州市检察院从林业系统一行贿人入手,组成专案组,抽调市院和基层院50余名干警参加办案,一举查办了林业系列贪污贿赂案件99人,石台县三大国有林场场长悉数倒下。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案件中,贵池区检察院依法查办的同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发案单位及时完善管理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二、坚持内聚外联,构筑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强化内部协作,完善外部衔接,协调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增强生态保护工作合力。

(一)建立环境资源保护两法无缝衔接机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的基础上,牵头与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八家单位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通报、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深入环保、林业等部门走访调研。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支持下,对行政处罚台账、行政执法卷宗等文书进行审查、分析和研判,对确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建议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20165月,青阳县检察院走访时发现该县国土局办理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件中,薛某某非法占用耕地14余亩进行采砂,占用面积较大,造成耕地毁坏,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青阳县检察院及时监督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方位、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13人,公安机关均予以立案。

(二)推进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建设。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设立池州市生态保护检察局,统筹生态保护检察各项工作;成立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整合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力量,出台《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工作内部协作办法》,明确各业务部门在打造生态检察中的职责任务,协调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形成生态检察全院“一盘棋”;结合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各基层院普遍成立生态案件办案组,出台《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站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暂行规定》,在现有部分检察工作站挂牌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或直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打造生态办案组和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并轨运行的生态检察官工作机制,将员额检察官下沉到一线,着力推进生态检察专业化建设,打通生态检察最后“一公里”。20175月,石台县检察院在牯牛降设立全省首个驻自然保护区生态检察工作站,今年3月,东至县检察院在国际重要湿地升金湖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以此延伸生态检察法律监督的触角。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到生态检察全过程,努力实现打击与保护并举、惩治与预防并重。

(一)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牵头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及市国土局、市农委会签《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池州市涉地(矿)刑事案件“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实施办法(试行)》《池州市涉渔刑事案件“增殖放流”实施办法(试行)》,促使涉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或有关资源主管部门达成资源修复补偿协议,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关案件的同时,责令当事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修复生态或赔偿损失,并对当事人生态修复行为进行跟踪和评估,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如青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中,余某某滥伐松树250株。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余某某认真悔过并自愿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后余某某补植杉木2500株。补植期间,承办检察官持续督促补植复绿进度,实地查看补种情况,联合林业部门开展回访验收,对补植义务人的补植履行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仅20176月以来,青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已有7名当事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补植马尾松、木荷、茶树等累计60余万株,其中5名当事人被判处缓刑,2人被判处拘役。2017,孙某某以其在承包地所种的泡桐树出现腐烂、坏死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中90亩泡桐树采伐,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和引导,孙某某认真悔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保证金,自愿对该山场进行补植补造,目前已经实际补植的山场面积达75亩,成活率达98%,贵池区检察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推动完善社会化综合治理。去年下半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针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治理薄弱环节,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完善管理、预防犯罪。探索将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社区矫正人员表现考核内容,探索生态公益劳动机制。对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仍不履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社区矫正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积极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检察工作站作用,及时化解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矛盾。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矛盾纠纷风险排查研判,正确处理林业、土地等资源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依法配合、妥善处理因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切实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贯彻到生态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东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560亩林场权属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先后多次上访,并引起省委巡视组的关注。对此,东至县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屈从信访压力。对公安机关报捕的主张其权益一方的8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另一方致人伤害的1名当事人,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有效维护了林场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森林生态资源的有序合理开发。

(三)拓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依托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林业、水土和矿产资源保护知识;编印、发布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深入行政机关、乡镇、社区、工业园区走访,赠送宣传手册;举办“走进生态检察”主题开放日活动。市检察院还积极筹建省级生态检察特色教育基地,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生态法治宣传融入到生态检察办案中去。20174月,石台县检察院商请县法院到案发地石台县小河镇红石村就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庭审。今年3月,该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清溪河水域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发地石台县七都镇黄河村公开开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通过将生态案件放在生态被破坏地进行庭审,提高了生态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群众受到了一次次深刻的生态保护法治教育。

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生态检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全市生态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够,信息共享和整体合力仍显不足,监督案件“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未得到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难问题尚未有效解决;生态执法和司法保护力量相对薄弱,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形势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尚未牢固树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工作部署,不断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创新机制、提升实效,为全省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

一是坚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检察工作始终。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摆在全市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继续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进一步推动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积极服务和保障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坚持把办案作为推进生态检察的基本路径。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继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惩治力度。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聚焦社会关切,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填补监督“空白”,补齐监督短板。加强生态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坚持在生态检察中融入恢复性司法实践。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全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教育引导和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巩固“补植复绿”的经验,将恢复性司法拓展到“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矿山修复”,探索生态修复和社区矫正有效衔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坚持不断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完善与环境资源监管部门联络会商、信息共享、跟踪监督、预防犯罪合作等机制,加快建设生态检察特色教育基地,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依托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站和生态检察官工作室的作用,全面组建生态检察办案组,办理一批精品案件,开展典型案例、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坚持一体协作,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机制,做到“刑事诉讼监督+民行检察监督”一案双查,形成生态检察整体合力。

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生态检察工作报告,是落实“生态立市”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对生态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全面做好生态检察工作,为我市“三优”池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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