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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助力生态检察
时间:2018-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池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该市生态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获全票通过,体现人大常委会全力支持生态检察,强调各方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生态保护,更好服务绿色池州建设。《决定》共12条,其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一个“广”字在调研上下真功。市人大调研组深入县区,听取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汇报,邀请审判、公安和有关行政机关,以及部分代表委员参会交流,既看成效,又找问题,广泛收集一线资料。在考察上找标杆。在《决定》出台前,池州市检察院主动商权力机关,精心选定云南昆明、福建三明等生态检察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市,上门向当地检察机关“取经”,求得“行家”做法。在征求意见中促完善。《决定》在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分别发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送市委深改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数易其稿,反复推敲,方成文发布。

二是体现一个“刚”字。《决定》在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生态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各方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以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行使职权,依法接受法律监督,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动提供有关案件信息,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机关负责人应出席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共同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此外,《决定》还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确保决定落到实处。

三是彰显一个“新”字。在保护对象方面,《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立足绿色、创新、幸福“三优”池州发展新定位,除要求继续加强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外,还聚焦近期发生的固体废物和百姓关注的大气等环境污染防治,体现鲜明问题导向。在制度建设方面,《决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整合自身力量,建立健全“内部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长江池州段、升金湖、秋浦河等流域或湿地注重工作联动,达到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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