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 呵护池州青山绿水
4月21日上午,正在开展打击长江污染环境专项巡航行动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民警,在长江干线池州段江口水域拍到了成群的野生江豚嬉戏追逐的珍贵视频画面。成群野生江豚的出现,十分少见,这得益于长江生态环境的改善。
和野生江豚一样受益于生态环境修复的,还有升金湖畔的候鸟们。从2016年底开始,池州市施行“退耕还湿”政策。候鸟们有了自己的食物,不用再去“偷吃”村民们种植的作物。
“山、水、土、气”是池州的生态特色优势,为保护来之不易的良好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市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战役,持续深化治矿、治砂、治岸、治超、治污、治脏“六治”行动,特别是加快滨江区域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不断打造优美宜人的滨江新区。近三年城乡人居环境在全省城市居民幸福指数评价中连续位居首位。
“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在山青水绿、空气清新的背后,也凝聚着检察监督护航生态文明的法治力量。池州市检察机关始终聚焦生态护航,强化公益担当,从2015年至2018年3月,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2件15人,提起公诉230件288人,切切实实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生态保护理念落实到生态检察司法实践中。
补植复绿践行生态恢复性保护理念
2004年,孙某某承包我市贵池区某村集体山场进行植树造林。2017年2至4月份,孙某某以其所种的泡桐树出现腐烂、坏死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中90亩泡桐树采伐,涉嫌犯罪。随后,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贵池区院审查起诉。如果仅仅就案办案,对孙某某一判了之,并不能令山林复绿,反而使被砍伐的树木、被毁坏的山林因无人管理而荒废。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孙某某认真悔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保证金,自愿对该山场进行补植补造,目前已经实际补植的山场面积达80亩,成活率达98%。按照《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实施情况或缴纳修复保证金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贵池区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时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2017年6月,由池州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下发了《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补植复绿”坚持法治理念和生态理念的统一,改变以往偏重“打击与惩罚”的生态治理老路,更加注重“惩罚与保护”并重。该案也是我市下发《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后所做的首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打造“检察工作站+”生态检察实践模式
继市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站+”生态检察实践模式的做法被省检察院《安徽检察情况反映》刊用后,4月份,省委政法委《安徽政法信息》再次以《池州市检察院全面打造“检察工作站+”生态检察实践模式》为题,对“池州生态检察模式”予以推介。
去年12月,市检察院印发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站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暂行规定》,要求各基层院除直接设立生态检察工作站外,在各检察工作站一般均应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倡导在林业、环保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区域新设检察工作站,并设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或者直接设生态检察官工作室。5个多月以来,池州市各基层院分别在检察工作站或林业、环保部门设立了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并且继石台检察院在牯牛降保护区设立生态检察工作站后,3月22日,东至县检察院在国际重要湿地升金湖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
生态检察监督 人大全力支持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生态立市,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全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扎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从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司法保障入手,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增列为今年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4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的情况的报告,并全票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决定》共12条,其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突出一个“广”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县区,听取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汇报,邀请审判、公安和有关行政机关,以及部分代表委员参会交流,既看成效,又找问题,广泛收集一线资料。在考察上找标杆。在《决定》出台前,池州市检察院精心选定云南昆明、福建三明等生态检察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市,上门向当地检察机关“取经”,求得“行家”做法。在征求意见中促完善。《决定》在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分别发一府一委两院和市委办、市政协办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提请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原则通过,数易其稿,反复推敲,方成文发布。
体现一个“刚”字。《决定》在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生态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各方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以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行使职权,依法接受法律监督,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动提供有关案件信息,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席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共同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此外,《决定》还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确保决定落到实处。
彰显一个“新”字。在保护对象方面,《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立足绿色、创新、幸福“三优”池州发展新定位,除要求继续加强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外,还聚焦近期发生的固体废物和百姓关注的大气等环境污染防治,体现鲜明问题导向。在制度建设方面,《决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整合自身力量,建立健全“内部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长江池州段、升金湖、秋浦河等流域或湿地注重工作联动,达到1+1>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