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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检察机关“补植复绿”助力绿水青山
时间:2018-0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4年,孙某某承包我市贵池区某村集体山场进行植树造林。201724月份,孙某某以其所种的泡桐树出现腐烂、坏死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中90亩泡桐树采伐,涉嫌犯罪。随后,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贵池区院审查起诉。如果仅仅就案办案,对孙某某一判了之,并不能令山林复绿,反而使被砍伐的树木、被毁坏的山林因无人管理而荒废。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孙某某认真悔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保证金,自愿对该山场进行补植补造,目前已经实际补植的山场面积达75亩,成活率达98%。按照《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实施情况或缴纳修复保证金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贵池区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时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2017年6月,由池州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下发了《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补植复绿”坚持法治理念和生态理念的统一,改变以往偏重“打击与惩罚”的生态治理老路,更加注重“惩罚与保护”并重。该案也是我市下发《池州市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实施办法》(试行)后,所做的首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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