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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7日上午,由东至县检察院提起的诉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确认被告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东至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罚没款追缴职责。 

 

      

公益诉讼人诉称:

   2014年5月21日,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对昭潭镇陈某某、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东至县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2017年6月7日两次向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积极履行罚没款收缴职责,但直到起诉时,涉案的罚没款尚有17.705万元未收缴到位。东至县国土资源局未及时收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于2017年12月27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益诉讼人指控的事实成立,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某、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虽及时履行了查处职责,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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