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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建议案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石台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存在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渗滤液的行为。该院经调查核实,查明:石台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县住建委为建设业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使用单位。垃圾库区工程20144月开工建设,20168月完工,渗滤液处理工程20172月由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近期即将开工建设。但在渗滤液处理工程未建设的同时,库区实际已经开始填埋生活垃圾,且产生的渗滤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进秋浦河流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台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尽快查清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渗滤液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提出监管措施,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关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整改情况的报告》,回复石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立即开展了有关环境问题监察,并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抓紧整改落实。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风华主持召开了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等环境问题专题会议,研究有关环境问题整改和执法监察工作。同时组织有关股室赶赴现场,开展环境执法检察活动。目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对处理站建成之前已有的垃圾进行了妥善处理,消除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点评:该案是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主动立案并予以监督,石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秋浦河流域的行为,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同时造成大气污染,石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监管单位,对该行为未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存在怠于履职情形。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向石台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石台县环保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整治处理,检察建议效果较好,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为保护我市的青山绿水贡献了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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