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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时间:2018-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互联网时代,网络在人类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2017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95亿。网络也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互联网成为公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媒介之一。有调查表明,80%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涉及政法机关,网络舆情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也带来新挑战。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内涵及构建价值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由“司法”和“公信力”组合而成的概念。“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公信力”一词来自拉丁语,是个人以及企业在换债务等等方面的信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有诸多表述。笔者比较赞同复合说,即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双重、二维的概念,它包含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从公权力运行的角度看,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和行为在社会上建立起的一种公共信用,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行为在社会公众观念中所形成的一种信服的状态,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价值判断,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

具体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司法公信力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自身对事实和法治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同样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它包含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结果的约束性、司法活动的排除性。

(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之价值

1.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在于法律背后强大国家机器的支撑,而在于法律多大程度被遵守。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的基本功能,其具有公信力,促使法律在一个可控、合理的轨道上运行,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能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并相信法律、信赖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2.有利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法律基本价值中的公平、正义价值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广泛而深刻的存在于社会意识中,并直接影响司法效果评价。检察功能与司法公正有天然的关系,比如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程序建议权,使得从而其正好扮演了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角色。检察机关行使职能,对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有助推作用。

3.有利于培育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这点上而言,提升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互为促进,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成为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又进一步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一种信仰的内生力量,进了社会公众对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敬畏法律。社会公众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职责,看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执法为民的坚定决心、执法力度,更容易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尊重,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4.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司法处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当事人信任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认同而息诉罢访,能有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势态扩大,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法治社会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一)“塔西佗”陷阱

2016年,新华网发布的《2016年度社会热点事件网络舆情报告》中分析,2016年社会舆论热点事件的涉事主体中,涉及党政机关的占比达到了49.3%,其中大学生雷洋事件就是舆情关注度较高的涉法涉诉领域问题。

雷洋案件从开始被曝光,一直甚嚣尘上。一条年轻的生命死在首都北京死警方执法制服他之后送治的路上,怎么不会引发公众舆论的关注?随着媒体对事件部分细节的披露和还原,比如死者受过良好教育、有体面的工作、刚生孩子、去接家人的路上,涉嫌嫖娼等等,一次又一次激发了公众的关切。最能激发公众舆论关切的,是涉事警方对公开死亡过程的遮掩态度以及对死者涉嫌嫖娼的用力佐证。尽管涉事警方通过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较为详细地向公众还原了当日现场,但这种还原、尤其是前后不一的细节,更引发了公众舆论更大的质疑和抨击。可见,涉事警方的每一次解释,都激发了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弹,似乎陷入“塔西佗”陷阱。

古罗马时代历史学家塔西佗认为,当公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颁布什么样的政策,社会都会给以其负面评价。然而,雷洋案件从司法个案变化成社会公众事件,其原因不排除有部分网民带有明显的集体情绪化,参与到“网络狂欢”中推波助澜,更多在于真相的扑朔迷离和相应机关的回应失当。

(二)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面临之现状

网络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平台释放话语权,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较高,网络也成了意见表达和传播思想的重要载体,司法公信力也面临诸多新变化和新环境。

1.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所谓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权力义务的认识、理解及人们对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的选择和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得契约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市民社会和一个开放、包容、民主的政治体制的逐步形成,都不断促进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法制的需求愿望更为强烈。

2.舆情传播渠道增多。新媒体平台拓宽人们参与新媒体时代,热点舆情超越地域限制,发展至全国性事件已成为常态,“舆论围观”进入新常态,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跟帖、博客、时评、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发表舆论、参与司法。分析指出,2016年度的社会热点舆情事件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热点舆情发自于自媒体,其中微信平台占比23.5%,微博为29.5%,还有论坛、博客等社交媒体平台占比达到13.1%,魏则西之死、雷洋之死这两期舆情风暴都是由知乎发帖引爆。

3.民众对利益相关领域诉求强烈,舆情传播迅捷。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若涉及司法系统、城管队伍等,网民更易产生代入感,产生情绪扩散。舆情的关注点开始从个体权利向全体权利转移,迅速引起关注、评论和转发,从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短时间内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如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事件等,都是短时间铺天盖地,进而一发不可收拾。由此产生的强大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有实质性和震慑力的影响,表现在检察机关就是涉法涉诉访不断增多。

三、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具体到检察机关,归纳起来,影响其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也有社会大众对这些行为的认同、信任和期待方面。

(一)内部原因

1.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当前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使得检察院的独立地位很难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的工作也要遭遇或明或暗的干扰。另外,现实中检察机关查办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易受社会关系网干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在公众印象中不断淡化,检察权的运行和检察公信力建设受到挑战和质疑。

2.检察权透明度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权威方面的作用越来越为公众所知晓,检察机关的神秘感和封闭性并未得到完全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神秘化”颇有微词,部分检察工作人员对推行检务公开也有思想顾虑。现实中,不少的地方的检察机关很少公布检察工作信息,一些地方虽然名义上公开,要么是“选择性公开”,对公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公开力度不够,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3.检察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目前,检察人员整体素质与社会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一是执法能力和执法作风不强,直接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二是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尤其是对一些涉法涉检行为的不当处理,更加剧了检察公信力建设的严峻形势。三是个别检察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二)外部原因

1.舆论媒体的不当介入。舆论和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舆论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宣传作用,另一方面对检察工作的过度侵入和舆论监督不断越位。一些冤假错案的存在,部分媒体习惯性地把法律适用的差异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大肆宣传报道,将其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被无线放大,部分舆论媒体和网络用户“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推波助澜地拉大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2.“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未普遍树立。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怀疑,损害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现实中,检察机关对有些因证据材料难以取得,事实难以查清,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等原因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上访人可能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上访。

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网络时代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固然有挑战,然而应对合理则是增加公信力的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当适应网络时代发展,因势利导,兴利防弊,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努力有所作为。

(一)抓理念,树立科学的司法观引领公信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错误的司法理念无法保障司法行为规范。要切实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职业道德要求,统一执法思想,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教育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意识、法律监督机关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意识,让依法司法、严格司法、规范司法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抓办案,构建经得起检验的质量公信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执法办案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手段。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需要多管齐下。一要靠规范的制度来保障。要有效发挥案管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预警、监督、纠正、评查案件质量的作用,着力打造明晰办案责任、规范办案流程为内容的办案质量制度规范。二要以严格的考评去促进,健全质量考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考评和工作绩效考核,将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检务公开和案件查询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各部门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同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确保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三靠完善的监督做保证,健全以案管、司法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检委会四位一体的案件监督防控机制,实现案件全流程、多部门、多角度的常态化监督,把好案件基础关。

(三)抓公开,建设畅通渠道提升公信

检务公开是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的重要保证。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除了提升应对网络事件的新技能,还要应破除检察工作神秘化的错误思想,实现部分公开向应公开尽量公开转变。第一,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坚持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第二,建立常态化网络互动平台。主动打造好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完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积极展示司法工作的良好形象。第三,建立网络舆情研判和预警机制,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研判。特别是要建立上下联动的网络舆情监测、引导机制,及时发现负面涉检网络舆情,主动发布权威信息,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提高公众参与,通过代表委员联系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

(四)抓队伍,构筑廉洁司法的风范保障公信

“公生明,廉生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为检察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检察人员只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一是加强法律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能手和检察专门人才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能;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通过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执法为民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准,进一步规范司法履职行为;三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在司法改革中同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党的纪律、检察纪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使纪律成为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检察队伍。 

(作者单位: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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