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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分析——以东至县检察院办案情况为参考 许燕
时间:2018-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成为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结合本院办理的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发生的案件情况,分析目前电动自行车领域存在的漏洞隐患,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引发的刑事案件情况

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引发了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同时也引发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2015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交通肇事案88人,其中201633人,201744人,201811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为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乘坐人共计1111人,其中201544人,201622人,201733人,201811人,死亡人数仅次于行人。2015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110件,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类交通肇事案共计19件,占比17%

以部分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为例,章某某和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中,二人均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路边行人撞倒并驾车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柏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停在村村通公路上,为避让迎面来车,柏某某在开动三轮车向右前方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三轮车上乘坐人张某某从车上摔下倒地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载乘方某某、刘某某二人,在左转弯横穿公路时与一两轮摩托车相剐蹭,致使电动三轮自行车侧翻,造成吴某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违规带人,行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电动自行车领域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事故多发车型,成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又一“马路杀手”,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生产销售环节存在漏洞。《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目前大部分的电动车销售点都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电动车设置限速措施,电瓶车的生产、销售均存在管理漏洞,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我们走进任何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无需任何证件便可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在源头上无法进行监管。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存在隐患。电动自行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车身小、轻,车轮触地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制动性能较差,加上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出现事故时紧急制动易侧翻,冲击力较强,发生事故造成的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性能差,加之随意充电、占用疏散通道等情况,易引发火灾事故。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缺乏安全意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中随意性大,经常存在违反交通信号、占道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超重超宽载货、随意停车等违章行为,影响通行秩序的同时也引发大量事故,加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未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在面对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时往往“失灵”,执法难度较大、处罚力度低。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泊,公众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稀疏平常,一般不会致人伤亡,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驾驶人员资格无限制。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驾驶、无需办理驾驶证件等优势,驾车人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而法律条文中对驾驶人员无相关限制性规定,加上家长安全意识淡薄,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等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存在一些不良的骑车习惯等,老年驾驶人反应速度较慢等原因,都易导致发生危险。

(六)交通违章执法难度大、力度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规定在面对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时往往“失灵”,执法难度较大,对于部分现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最高仅可处以50元罚款,处罚力度低,往往难以引起违法当事人的重视。同时因为电动自行车无号牌、无保险,也使得部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畏惧心理、侥幸心理,进而肇事后逃逸,导致案件难以侦破,影响交通管理工作。

三、预防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作为当前重要的日常道路交通工具,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是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近年来,部分地区对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制定了地方性政策,出台管理规定,积极探索通过立法规范加强管理,如南京、北京、上海等地均实行目录公告管理,进行注册登记上牌等,但相对于一线大城市,其他一般地区普遍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薄弱,无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首先完善各市地方性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的管理规定,用法律手段规范公民的行为,也使得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电动自行车身份标准,规范管理。对于目前市场上和道路上存在的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身份问题,一直难以定论。以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为例,对于是否按照机动车来对待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一问题,各地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在司法判例中也存在不一致。首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将非机动车排除在该罪之外,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其他交通工具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其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旧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2019415日将正式实施的新标准中,将最高时速调整为25公里,但常见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均超过该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速可达到40公里以上,已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已超过一般的非机动车。因此,应统一对电动自行车按照车速等标准,划分等级,确定各类电动自行车身份,便于将部分超速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范围。

(三)电动自行车强制登记制度。因为电动自行车车无登记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无交警现场执勤的情况下,对电子监控无畏惧心理,出现大量交通违章行为,这些违章行为无从处罚,长期以来滋生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乱象。同时,被盗后难以追回,即使发现被盗车辆也难以查找失主。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电动自行车一旦肇事逃逸,追查难度大。电动自行车在出售时,应实行强制登记制度,为有效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基础性支持。

(四)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严格年龄限制。在我们身边,学校放学时间,经常可以看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车速飞快,行色匆匆,有时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往往承载多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至学校路口处时,与未成年人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车上乘坐未成年人叶某某和胡某某,事故造成方某某轻伤一级、胡某某轻伤二级、叶某某轻微伤,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未取保行车安全,但被害人方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车上违规载乘两名未成年人,也是导致几人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电动自行车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出行。

(五)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从源头进行治理,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加强管理,严把销售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曾经我县街上电动自行车数量达2600多辆,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发、交通事故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尤为突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2018年初,我县开展东至县城区三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四轮摩托车集中整治,取缔“三车”,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使得县城交通秩序得以优化。

(六)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离不开每一个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途径进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增强广大电动自行车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在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作者单位: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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