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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探讨 徐光正
时间:2018-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要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201882日,省院印发《安徽省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案指引(试行)》,要求监所部门加大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力度,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彰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价值。

一、实施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意义

侦查讯问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必经程序,是直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实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有效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有助于解决当下刑讯逼供发现滞后、调查取证困难、证据易于消灭等问题,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20176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保证讯问结果的证据效力,防止因刑讯逼供及疲劳审讯导致被告人当庭翻供及冤假错案情况的发生。

(二)充分保障人权。“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自由与人权。实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可有效的避免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身体和心理遭受不法侵害,有效地保障在押人员的诉权,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机制。

(三)建立高效的诉押衔接机制。《安徽省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案指引(试行)》指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开展合法性核查工作中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驻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介入重大案件的讯问可及时掌握讯问情况,对在押人员的供述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驻所检察人员形成的核查结果作为判断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运用到庭审过程,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形的出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落实讯问核查制度存在的困难

()重大案件信息来源窄。重大案件信息来源较窄,法律未规定侦查机关在办理重大案件讯问之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制度,此类案件的信息主要依靠驻所检察人员在看守所驻所检察中发现或到侦监部门了解。信息来源的限制导致驻所检察人员无法及时获得案件信息,无法及时启动合法性审查。

()启动核查时间不明确。现有制度并没有规定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制度,因此驻所检察人员无法知晓案件侦查终结时间,进而导致核查启动的时间及方式无法确定。

()异地羁押情况下的核查主体不明确。驻所检察人员能否对异地办案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启动核查程序,规定不明晰。对于异地羁押或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驻所检察人员如何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采取何种方式的核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驻所检察人员无法有效的开展核查工作。此类案件除两者沟通联系存在困难外,还存在核查报告的效力性问题。

三、完善讯问核查制度的建议

()畅通重大案件来源渠道。目前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主要依附于驻所检察人员的主动发现及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未建立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报告制度,导致驻所检察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开展合法性核查工作,影响了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开展。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且完善与办案单位的协作机制,畅通案件来源渠道;驻所检察人员自我加强对案件的评估,主动作为,落实每周谈话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跟踪,积极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查看侦查机关的讯问视频;驻所检察人员及时查看每周所医检查记录、巡控室登记簿、管教谈话记录,寻找案件线索,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明确核查方式。《安徽省检察机关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案指引(试行)》第8条规定了合法性核查的方式,但在侦查阶段调取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面临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人员的核查方式应多种措施并举,首先应定期开展核查,对重大案件人员进行跟踪,发现疑似非法取证情形的除了询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员外,还应该通过对入所体检、提审录像进行核查。驻所检察人员应及时开启检察官信箱,受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诉和举报,通过多种措施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规范进行。

()明确核查标准。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点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但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审核并没有详细规定,核查主体发现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捆绑、殴打及违法使用械具等手段或者变相的以冻饿等体罚形式逼取口供的应向办案部门申请启动核查程序。

                          (作者单位: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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