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至县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依法从严从重处置涉黑涉恶案件。日前,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江某某等十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陈某某、江某某等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个月等不等的刑罚。
2017年7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等人合伙出资入股,先后在安徽省石台县、东至县、江西省浮梁县境内采用“摇宝”(“摇单双”)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等人先后出资入股参与该赌场。赌场每次下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通过制定“沾光点”和“抽水”(营利累计10000元抽取500元)赌博规则进行营利。为逃避打击,陈某某、江某某等人采取租用农村民房或选择偏僻之所流动开设赌场,并且各被告人分工明确:有人寻找赌博场地,有人提供赌具,有人邀集参赌人员前来赌博,有人负责在赌桌上坐庄……。为吸引众多人员前来参与赌博,陈某某等人负责安排接送赌客的车辆、为赌场提供香烟、矿泉水、午餐、晚餐,并对参赌人员每人发放200元“小花钱”、车费等费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在侦查阶段,陈某某、江某某隐瞒了与人合伙在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实,侦查机关遂以陈某某、江某某涉嫌聚众赌博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通过在案参赌人员的证言,发现了蛛丝马迹,多次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遂有针对性的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并成功追诉合伙开设赌场的其他8人。
本案的宣判展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机关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继续推进东至县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