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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念来源及发展 唐健
时间:201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念来源   

(一)“国家亲权”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国家亲权”一词传统的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其得以诞生、发展的基础是英国衡平法院国家亲权思想,核心内容在于国家不是惩罚儿童的官吏,而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享有最高监护权。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认为儿童不是家长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未来的资产。也即是说,国家负有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环境的责任,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将少年乃至年龄较大的青少年也纳入保护的范围,因为在国家的视野内,他们都是国家未来的“资产”,又基于他们弱小而需要保护的形象从而成为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所共同关心的对象。在国家亲权理念之下,英国衡平法院仅管辖保护失教、失养和孤贫少年的案件,在社会意识中形成了非行少年是社会受害者而不是社会侵害者的角色认识。
   
“国家和社会在制定法律或者实施其他涉及到儿童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考虑”。在《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这条规定对于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里程碑式的规定。其基本精神之所在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是公约的瞩目成就。该原则将人们决策时的目光转向各种利益与儿童利益的并重,而不是单纯的国家、公共利益和成人利益。它提供了一个考虑的基本标准去解决儿童权利与其他权益特别是成人权益的冲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也存在着实践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价值冲突等问题,但所倡导的内涵与精神成为公认的儿童立法司法最高原则,几乎得到各国的一致同意。

(二)“双向保护”理念。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在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中,既要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又要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从而在整个少年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目的,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此项原则的提出,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联合国第六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决定制定“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即有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提出,并历经多次的研讨、修改。1984年在中国北京召开了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国际专家“青年、犯罪与司法”预备会议,通过了体现该项原则的最后草案文本,同时将该文本命名为“北京规则”并于1985年在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正式大会上讨论通过。
  该项原则的确定,无疑是国际社会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既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又保护好社会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院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不起诉考察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院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义务情形,检察院将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和功利主义刑罚观所强调的刑罚主要目的,即个别预防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和运用,是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良的影响,客观上阻止了刑法短期自由刑的滥用,符合非监禁化的刑罚轻缓化趋势,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起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毋庸置言,检察院通过行使暂缓起诉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促使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改造,悔罪自新,以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暂缓起诉减少了诉讼活动对未成年人心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快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进程,符合《北京规则》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的原则:应酌情考虑在处理少年犯时尽可能不提交主管当局正式审判,应使主管当局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如果对他们定罪量刑,往往只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增加了教育改造的难度。一言以敝之,暂缓起诉极大地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在具体裁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被害人权益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素,最终判断起诉必要性是否能够排除。对于决定不起诉的,应该由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同时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配合,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为其未来的发展给予积极的引导。
 

                       (作者单位: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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