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程鹏飞
时间:2019-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财产刑执行监督成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职能和重要业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都规定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具有监督权,但实践中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实践,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于生命刑和自由刑更加重视,而对于财产刑则是认为可有可无。而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更是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受到这种忽视,检察机关的执检部门将更多的监督精力集中在对监禁刑、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社区矫正的监督上,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够,忽视了在财产刑执行上的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事实上就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


  (二)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刚性。当前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外,并没有设置其他监督措施。纠正意见是一把没有开刃的刀,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监督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效果不是很理想。从监督时间节点上看,纠正意见属于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措施还处于空白,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纠正。从监督效果上看,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提出并未触发后续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和措施,对刑罚执行权的行使不会产生阻碍,没有一定的强制性保障,倘若执行部门不接受纠正违法意见,检察机关处于无计可施的境地。


  (三)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监督处于被动状态。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既扮演裁判者,又扮演执行者,“审执合一”模式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信息一般在法院内部进行流转。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法院既没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相关材料移送、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也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之法检两院之间亦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检察院仅能通过本院案管或者公诉部门收到的判决书来获取财产刑有限的判决信息,无法确切直接地获取法院执行部门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上缴等最新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当下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最大困境。


  (四)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力量薄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职权范围呈扩张趋势,工作量逐年加大,面临点多、线长、面广、繁杂的局面。但是检察院内部司法资源配置并没有因此而倾斜,很多基层院甚至出现一人独揽全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或者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的现象。并且在岗人员年龄普遍偏大,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是面对目前财产刑大量适用的状况,监督起来难免力不存心。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应充分认识其在实现刑罚目的中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执行力、提升检察监督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按照上级院部署要求,切实把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作为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和新的亮点来抓,积极开展各类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判决,从而转变执法部门对财产刑的不重视态度,逐步扭转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局面。


  (二)实现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一方面由顶层沟通、设计,实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利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在监管场所的天然优势,在服刑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及时采集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财产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逐步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检察机关借此可以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执行、变更及款物上缴国库等信息,了解财产刑执行前或者交付执行后服刑人员是否履行,审判部门是否按时效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是否立案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是否及时跟踪执行等情况,从而提高监督的效率。


  (三)完善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刚性。强化纠正违法意见的效果。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什么情况下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明确法院未按期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况下,先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应该升级监督措施,将不予纠正的情况上报执行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向执行部门的主管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等措施,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建议权。


  (四)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建设。一是保证必要执检队伍人数,随着执检新业务的开展,要以能够全部行使刑事执行检察职权为底线,保证人员充足;二是优化人员构成,降低老弱人员比例,增加检察经验丰富人员并培训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业务骨干;三是提升财产刑检察监督能力,对于大多数执行检察干警来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新的监督领域。要有针对性地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能力。这是当下有力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相对便捷有效的解决方法。


(作者单位: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398号
电话:2045661 邮编:247000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