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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陈贵海
时间:2019-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和人口老龄化、城乡两级分化、就业难并列为中国四大社会难题,并呈现出年轻化、帮派化、低学历化和暴力化的特点,形势较为严峻。未成年人犯罪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包括自身,学校教育、社会监管和家庭教育等。因此,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以及未成年人自身五位一体的协同努力。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现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亟待改进。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和人口老龄化、城乡两级分化、就业难并列为中国四大社会难题。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主题为“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新突破”的文件,主要分析了2002年至2016年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据变化: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青少年罪犯在总犯罪人数中的比例也在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未成年人口减少使其占总人口比例下降。二是由于对未成年人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促使近年来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但是,隐藏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下降的表象背后,实则是犯罪“质量”的上升。


  (一)低龄化的趋势。十一、二岁的未成年人早熟已是普遍现象,但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的能力差,如果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引导监管不到位,最容易出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群体性、团伙性犯罪趋势。这一特征是伴随低龄化出现的。团伙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容易盲目讲究哥们义气,“兄弟”中一人受委屈,其他人都簇拥着去“报仇雪恨”。第二,单独作案显得势单力薄,所以采用群体站场和群体斗殴的方式造势,不仅可以壮胆,而且遇到情况也容易对付。


  (三)暴力性犯罪倾向明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社会中的一些不良风气也悄然渗透到未成年人的思想中:攀比心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导致未成年人对金钱的需求畸形增长,促使他们用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金钱。另外,未成年人争强好胜,意气行事也极易导致惨剧发生。在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除去盗窃等犯罪,几乎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实施违法行为,如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且暴力程度远大于以前。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青少年好奇心重,喜欢尝试各种新鲜刺激的事物。娱乐、网络等场所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聚集地。而在这些场所,各色人等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很容易失足。有些互联网站,为赚取巨额利润传播色情、暴力、反动、迷信题材的内容,不仅腐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还催生了他们的犯罪意识,并导致犯罪意识逐渐转化为犯罪行为。


  (二)学校原因。很多学校道德教育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即使学校开设了一些德育课程,但实际上并未落实。另外,一些学校对文化知识的传授过度重视,缺乏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同时,师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形成断层。一部分学生进入社会找乐趣,沾染上不良风气,走上犯罪道路。


  (三)家庭原因。英国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家庭的产物。目前,大部分少年犯都缺乏健全的家庭结构与和谐的家庭氛围,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和扭曲,使其过早的步入社会寻求“温暖”。许多父母是不知道应当如何教育孩子的,尤其在孩子的德育方面存在很大缺失。一些父母认为只要满足孩子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就足够了,往往忽视孩子的心理诉求。


  (四)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的黄金阶段,生理上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但心智的成熟却相对滞后。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精力充沛但遇事却鲁莽冲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自我意识增强,逆反心理明显。他们急于摆脱父母的束缚,梦想步入社会闯荡,却又因缺乏经济来源而处于一种矛盾状态。这种矛盾常常使未成年人铤而走险。


  法律是约束公民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手段。但未成年人在学校中接触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导致其解决问题时往往使用武力而非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无法理性地分析是非对错,容易误入歧途。


  三、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模式采用分散式立法。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目的的角度看,这种立法模式存在一些明显不足:第一,受普通刑法条文的限制。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如立法宗旨、政策等在刑法中无从体现。第二,四处分散,不成系统。除《刑法》与《北京规则》外,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分散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二)实际执行不规范。非刑罚处罚措施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适用不规范。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际执行就比较混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一些司法机关只要求罪犯在法庭上宣读事先写好的悔过书即执行完毕,一些则要求在公共场所张贴悔过书复印件。关于赔礼道歉,一些司法机关规定口头道歉即可,另一些则要求书面道歉。而赔偿损失通常以金钱给付的方式执行,责任早已经移转至监护人,刑与罚发生错位,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外,上述三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效果不理想。社区矫正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阻力重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且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标准不一,给外界造成一种“暗箱操作”的印象。


  (三)预防措施不到位。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学校、家庭、和社会组织三个部分。在很多学校,道德教育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即使开设了一些德育课程,但在实际上并未落实。另外,一些学校对文化知识的传授过度重视,缺乏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家庭教育方面,许多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尤其在孩子的道德教育方面有很多不足。一些父母往往只注重孩子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孩子的心理诉求。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措施的完善


  (一)改进立法模式,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当下应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并形成体系,以避免法律交叉适用情况,更好的保护和改造犯罪的未成年人。另对刑法第37条应尽快作出相关释义,完善法律适用的程序及条件,以避免罪行不相适应,给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过多、过大的的空间。


  (二)规范执行方式和力度。针对非刑法处罚的措施仅停留在宣读悔过书、张贴悔过书复印件、口头道歉、监护人金钱赔偿等,完全达不到教育目的。建议根据未成年人所触犯刑法的原因、性质,做有针对性的教育。比如在学校打架斗殴,造成对方受伤住院的,所赔偿的款项来源应由其本人力所能及的劳动所得;给未成年人看一些纪录片,法治教育片,以达到教育目的。提升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厉打击 “权钱交易”行为。若在未成年人行为不端受到警告、小惩时,其监护人与司法、执法人员达成某种交易,致使本应赔礼道歉、自我检讨的惩罚,被监护人加倍赔偿而替代。这只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助长“金钱万能”、“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观念形成,因此要严厉杜绝。


  (三)多主体的协力配合。一是强化学校教育。举办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活动,在学生中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防范意识;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态,特别是注重对有心理缺陷的学生的跟踪疏导,纠正其认知、行为上的偏差,将可能的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二是优化家庭教育。作为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思想和行为会直接影响孩子。因此,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父母要格外注意培养自身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给孩子树立正面的榜样。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既不可专断也不能放纵,要基于其身心需求和特点进行教育,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父母不仅要扮演家长的角色,更要成为孩子的朋友,平等的与之交流,才能有效的拉近亲子关系,改善家庭教育的效果。三是将社会服务令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社会服务令的执行模式是在社区矫正框架下的特别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有多年的实践历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完全可以在社区矫正体系下为未成年犯单独设置社会服务令执行中心,防止交叉感染。另外,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社会服务令前应当对其犯罪危险性做出全面调查。


(作者单位: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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