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石台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发现,王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无《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据此,2024年1月,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该案线索。行政检察部门经对本案已收集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王某已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已被宣告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发出后,相关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