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受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受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受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受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受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受害人有权自行书写受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