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由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人防办原巡视员、省民防协会原会长陶海涉嫌受贿罪一案开庭审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乐生、检察官李彪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审判长由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本淳担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陶海在2003年至2019年担任省政府办公厅七处处长、省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巡视员、省民防协会副会长、会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提名领导职务、办理人防设备生产资质、承接人防工程项目、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8.3万元。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家人。恳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陶海当庭真诚忏悔,表示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案由安徽省监察委调查终结,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