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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
时间:2014-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负责检察宣传;处理检察信息;处理机要文件;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对下级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县区检察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及检察机关干部工资和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负责县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察机关检察官日常管理工作及检察官等级审查、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检察院宣传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规划和指导;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以及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工作;作为牵头部门承担市人民检察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四)公诉处:

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监所检察处:

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全市监所检察业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对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办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监督意见的案件;办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责。

 

(七)控告申诉检察处(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工作的指导;负责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实名举报初查及反馈工作,负责督促检察控告、举报线索的查报结果;负责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负责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工作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八)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承办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规定。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检察调研工作;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参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司法解释过程中的调研工作;负责有关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调研和规章制度的起草等工作;承办下级院提出的有关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

 

(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的指导;承办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有关材料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指导或参与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和勘验取证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技术、信息网络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技术、信息科研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技术、信息网络设备的选型、配置、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的管理和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审查及认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细则、规定;完成市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政装备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装备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市检察院机关办公、办案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市检察院机关的财务、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自侦案件扣押款的保管;负责市院机关接待工作;负责市检察院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本院各部门及干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群众或其他单位对本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举报;对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全院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和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完成本院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法警支队: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跨区域执行重大任务的工作;对辖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协助省检察院开展晋升警衔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管理市院机关办案工作区,负责市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领导市院机关所属党组织的工作,负责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安排和服务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培训,党员信息统计、党费收缴等工作;配合政治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负责市院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院机关的争先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五)江南产业集中区检察室:

充分发挥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联系江南产业集中区的窗口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于集中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注民生,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切实维护集中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十六)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受理及流转、案件流程监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对以市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进行监管;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对下级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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