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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全面打造“检察工作站+”生态检察实践模式
时间:2018-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发挥具有池州特色的检察工作站作用,促进检力下沉,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生态检察工作,近日,池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站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暂行规定》,在全市检察工作站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打通生态检察“最后一公里”,全面构建“检察工作站+”生态检察实践模式。

 

一是“检察工作站+”载体打造,构建生态检察办案矩阵。《暂行规定》明确,除直接设立生态检察工作站外,在各检察工作站一般均应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倡导在林业、环保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区域新设检察工作站,并设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或者直接设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强化市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的职能作用,履行对全市生态检察官工作室的业务指导。至此,在推进生态检察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市院生态保护检察局指导、各县区检察院生态案件办案组统筹、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承办的生态案件办案格局。

 

二是“检察工作站+”生态保护,下移生态检察工作重心。进一步延伸生态检察触角,根据《暂行规定》,生态检察官工作室主要履行七项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群众控告、申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依法配合、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依法办理所在地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接受所在地检察院指派,提前介入、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加强与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诉讼监督线索和生态、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推动生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的运用;与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开展“补植复绿”,践行恢复性司法;开展生态环保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积极营造“生态检察”的舆论氛围等。

 

三是“检察工作站+”助力改革,推动生态检察专业化建设。围绕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要求,加强生态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暂行规定》要求,生态检察官工作室主任由所在地检察院的生态案件办案组检察官或其他相关检察官担任,明确一名检察官助理辅助工作,可在派驻单位聘任1名联络员;生态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按照《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等规定,履行生态检察官工作室的职责;建立生态检察官的履职档案,作为对生态检察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检察工作站+”机制建设,促进生态检察内筑外联。《暂行规定》规定,在对内关系上,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受所在地检察院领导和检察工作站日常管理;由所在地检察院明确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生态检察官工作室主任应同时为其检察工作站负责人或主要组成人员,不得形成室、站“两张皮”;生态检察官采取定期驻点和不定期巡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在对外关系上,要求生态检察官工作室要依托所在地检察院,与有关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生态检察官工作室及其生态检察官应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四员”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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